外籍夫妻,结婚多年不孕,就诊于生殖医学中心,进行第2次冷冻复苏胚胎移植时,夫妻坚决要求移植2枚胚胎,生殖中心进行劝阻,充分告知多胎妊娠的风险,但是夫妇多年求子路艰辛,以及对孩子的渴望压倒了对并发症的顾忌,强烈要求移植2枚胚胎。移植14天后确定怀孕,但是妊娠后的几次B超均提示宫内有2个胎囊,3个胚胎,其中一个胚胎分裂成两个胚胎在一个胎囊里。医生告知夫妻三胎妊娠在妊娠期和分娩过程中母婴的风险高,要求其行减胎术,但因夫妻的宗教信仰不允许行减胎术,他们认为三胞胎是上帝赐予他们的礼物,他们不忍心放弃其中任何一个,因此坚决拒绝行减胎术。在病人夫妇提交拒绝减胎申请书,签字表明明白所有风险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后,经过伦理委员会讨论,最终未行减胎术。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对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尽量避免双胎,禁止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同时还规定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实施助孕前不育夫妇必须签署《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对于代生费用和代生包男孩的考量,这些规范也适用于代怀产子服务。
按照原卫生部技术规范要求,三胎病人必须行减胎术,否则违反了技术规范。然而在部分认为流产是非法的国家中,只有在为了挽救生命或保障母亲健康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能允许有选择性流产,对选择性减胎也不允许随意进行。某些宗教也认为流产是对生命的毁灭。夫妻所信仰的宗教不允许行减胎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医务人员应尊重夫妻的宗教信仰,不能强行要求其行减胎术。本案例的夫妇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具有是否减胎的决定权,如果在充分告知其三胎相关风险后仍拒绝减胎,在他们签署具备法律效应的知情同意书后可不强行要求他们进行减胎。在代生儿子和代怀包性别的背景下,伦理问题更为复杂。

该案例中,外籍病人夫妻经过辅助生殖技术助孕获得三胎妊娠,按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是应该施行减胎的,但该夫妻因宗教信仰拒行减胎。经过伦理委员会讨论,出于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充分告知夫妻夫妇多胎妊娠母胎风险后,病人夫妇在知情的前提下拒绝减胎,并提交不减胎申请书,注明不减胎原因,签字表明知晓三胎妊娠所有风险并自愿承担后果,最终未行减胎术。充分体现了我国辅助生殖伦理的尊重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此案例也让医务工作者深思,如何在临床工作中不断进行伦理监督,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助孕的同时,坚持伦理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类似的三胎妊娠产生。供卵代怀价格和代生费用等因素也需在决策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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